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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人:日期:2023-05-23 12:04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三条 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要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加快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建设“百年涉外,一流涉外”而努力。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和校长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积极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提案。

第九条 教代会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修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董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五)通过学校申报五一劳动奖状或者学校负责人、举办者和教职工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荣誉称号;

(六)根据学校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七)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维护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职能部门依法正确行使管理权,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任)关系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应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的基本素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为6%到10%。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教辅人员)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代表、工勤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机构序列中各二级单位应不少于一个教代会代表。

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教职工代表与学校解除聘用(任)合同或不称职的,选举单位有权按民主程序撤换;代表离任或自然减员,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选举单位补选。代表校内调动,参加调入单位活动。

第十六条 每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之前,教职工代表选举由校工会制定选举方案,征求行政意见后,报校党委审定。选举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第十七条 选举教代会代表应按照以下程序:以分工会为基础划定选区;选举单位(二级学院、职能处室、直属单位)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报所在选区;经审查通过后各选区召开全体教职员工会议直接选举;校工会组织代表资格审查并登记存档。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代表,选举时将其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每次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董事会成员和学校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还可以特邀兼职教职工、学生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会议议题建议;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本单位教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 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控告。教代会代表在聘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或者依法裁员外,学校不得与其解除聘用(任)合同。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要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依法行使职权。要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会后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大会选举和表决必须经应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并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由工会与学校行政协商后,报校党委审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主持会议,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由学校行政、校工会或代表团提出。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后,提交校党委、校长办公会、校工会联席会议审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教代会讨论,获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和教职工就学校各个方面的工作和制度提出的提案。教代会召开前由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下发提案表给全体代表,代表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经校工会审查立案,并填写提案处理表。未立案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重大提案提交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后组织实施。

教代会提案必须落实,并向下次会议作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应认真执行。学校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校工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并负责向下次大会提出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培训教职工代表;

(三)收集代表提案和会议议题建议;

(四)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与校长协商后,报校党委审定;

(五)提出参加董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教代会代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

(七)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要问题,可以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者组织教代会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八)对教代会组织和程序等问题不能统一意见,可以申请上级工会协调;

(九)教代会召开前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工会报送《教职工代表大会报表》;

(十)接受教代会代表申诉和建议,维护教代会代表合法权益;

(十一)归纳、整理教代会资料并移交学校专门部门保管;

(十二)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3年5月13日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自重新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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